发布时间2026-06-13 14:25:25
《招标投标法》常见问题解答
工作中常常碰到《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问题。有些问题没有标准答案,要分别从招标人、投标人的角度考虑,还要考虑各自所在的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民企)对这方面问题的管理是否严格,不仅仅要考虑是否违法,还要考虑面临内部稽核(监察)、上级巡视、内部审计等。流程业务不完全符合相关法规,也许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内部的管理责任还需考虑。
常见问题解答的著作和文章不少,但篇幅过长。以下简要分析常碰到的问题。
一、中标后能不能放弃?想修改招标文件附的合同模板,但沟通后,合同条款不尽如人意,拒签合同有何后果?
简单说,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角度考虑。投标保证金可能会被没收,可能会被追究违约责任(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这意味着更多赔偿款);可能会被行政处罚;可能会被纳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例如,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属于违法严重失信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禁止其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诚信指数扣为零分,列入信用“黑名单”。
当然还要考虑以后是否还有可能与招标人合作,招标人如果是大型企业,是否会被整个集团“拉黑”?在某个城市还能否生存下去。(这是需要考虑的后果,不是法律问题)
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自行组织的“招标”
很多企业会自己组织所谓的“招标”,程序、用词看似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差不多,但最关键的差别是:自行确定中标人、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二次报价。
这种所谓的“招标”,是否属于《招标投标法》所述的招标呢?
此类自主招投标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投标存在相似性,相关部门,如法院、行政机关等,可能将自主招投标视为法律意义上的招投标,从而导致适用《招标投标法》、《施工合同解释》等,对中标合同效力、工程造价等产生重大影响。
为规避此类风险,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招标人不采用《招标投标法》的各项规则,而是实施自我设定的规则;
(2)改变招投标过程中各类文书的名称以示区别,例如“投标邀请书”改为“邀请报价文件”、“投标保证金”改为“报价保证金”;也有的公司用的词叫“比选”、“招商”、“招租”。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四批)——串通投标罪专题(2025年公布)
问题1:串通投标罪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国家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行为人在民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中实施串通投标的,是否构成本罪?
答:……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看,所规制的范围并不只限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上述问答,印证了本文的观点,可供参考。)
三、联合体投标,中标后须设立项目公司,但项目公司的股东只有牵头人,其他成员未入股。是否违法?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建议:由联合体双方共同发起设立项目公司,另外一方(非牵头方)可认缴少量注册资本,并适时退出。当然,前提是,特许经营权协议中允许联合体非牵头方可以在建设期后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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